李浩(1951.11-),江苏吴江人,中共党员。198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至2001年在安徽省委党校从事法学教研工作。1997年被安徽大学聘为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 。2001年5月调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工作,同年6月任博士生导师,诉讼法学科带头人。曾被选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第一届、第二届学术委员会委员。2004年4月,入选我国第一部专门收录法学家的大型图书《当代中国法学名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公认的学科带头人之一。1997年被评为安徽省先进工作者,2006年被评为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009年获南京师范大学教学名师称号。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著有《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民事证据立法前沿问题研究》;合著《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际》、《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专论》、《司法的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等著作;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主编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第二主编),主编国家十二五规划教材《证据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独立编著《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教育部马工程教材《民事诉讼法学》首席专家。目前正主持的科研项目有:2010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调解原理与我国民事调解新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项目“关于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 “关于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及运用问题的调研”等。
近年来,获得过多项省部级科研奖励,其中,《民事证据法的目的》,2006年获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关于民事公诉的若干思考》,2007年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民事诉讼法典修改后的“新证据”——<审监解释>对“新证据”界定的可能意义》,2010年获江苏高校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011年获江苏省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自我责任》,2011年获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