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
教师简介

廖永安,男,1972年生,湖南安化人,1990年考入湘潭大学法律系,先后于1994年、1997年获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1997年6月留校任教,1998年破格晋升为讲师,2001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2004年5月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同年破格晋升为教授,2004年至200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5年6月被评为博士生导师。现任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负责人,湖南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省级重点学科——法学一级学科负责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国家级精品课程“诉讼证据法学”主持人,兼任湖南省学位委员会第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本人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与证据法学的研究,先后独著学术著作3部,与他人合著学术著作8部,主编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一部,其他教材4部,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光明日报》等报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其中CSSCI来源期刊论文40余篇,被高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转载论文16篇,被他人引用100余次。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2项,省重大委托项目1项,其他省部级课题8项。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廖永安教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其理论研究成果受到了立法部门与司法实践部门的高度重视,本人先后应邀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修改稿)》专家论证会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专家论证工作。2006年12月25日,完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工作小组副组长吕锡伟司长还专门向我校发函以示感谢,并指出:“在起草《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的过程中,工作小组参考了包括廖永安教授的论文、著作在内的大量资料,召开了包括廖永安教授在内的诸多诉讼法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诉讼收费交纳办法(草稿)》进行论证。会上,廖永安教授对草稿提出了诸多宝贵意见…….在此,我以个人名义对廖永安教授在《诉讼收费交纳办法》起草过程中给予我们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诚挚的谢意。”2006年8月,《诉讼费用研究》项目顺利通过鉴定并获优秀等级,司法部研究室也专门向我校发函,对课题研究成果所取得的良好社会效果表示祝贺。2007年1月7日,法制日报就《诉讼收费交纳办法》中的有关问题对廖永安教授进行了专访。
       1997年至今本人先后讲授 “民事诉讼法学”、“诉讼证据法学”、“仲裁法学”等本科生课程,以及“民事诉讼法专题”、“诉讼原理”等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课程。2005年由其主持的“诉讼证据法学”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2006年由其领衔主持编写的《诉讼证据学》被列为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7年由其主持的“民事诉讼法学”被评为省级研究生精品课程,2009年由其领衔的诉讼法学教学团队被评为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团队,由其领衔的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被评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本人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善于将最新的科研成果引入课堂。2004年获教育部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九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和湖南省教学成果一等奖,2005年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006年获湖南省教学成果二等奖,2009年获湖南省教学成果一等奖,2010年获宝钢优秀教师奖。先后培养了一些优秀的研究生,其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李胜刚获全国首届优秀法律硕士论文奖(全国共31篇),赵晓薇、刘方勇先后获湖南省优秀硕士论文奖。
       基于上述成绩,本人先后于2003年被确定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2004年首批入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三层次人选,2005年被确定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2006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并被评为湖南省首届优秀青年法学家。2007年被评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届教学名师。2009年入选湖南省青年社会科学研究“百人工程”人才培养对象和湖南省理论学习服务体系第一批省级服务专家。2010年被评为湖南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